當AI生成的惡搞圖片成為法庭證據,當“AI換臉”被用于詐騙,當算法推薦左右信息視野,我們不得不直面人工智能帶來的新型法治挑戰。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,法治必須兼顧創新激勵與風險防控,在發展中尋求安全與進步的平衡。
首先,我們必須正視人工智能技術對現有法律體系帶來的沖擊與挑戰。在人格權領域,深度偽造、AI誹謗、惡意P圖等技術的出現,使得對肖像權、名譽權及人格尊嚴的侵害更容易實現且傷害更深,其傳播速度和修復難度也遠超傳統侵權模式。生成式人工智能正顛覆知識產權的基本規則,訓練數據時對海量作品未經授權的使用,以及生成內容著作權的歸屬模糊,都在動搖“創作”與“作者”的傳統界定。此外,數據安全與個人隱私也面臨潛在威脅,AI的運行依賴大規模數據,導致個人信息在不知情下被采集、分析和利用的風險顯著加劇,現有法律防線正承受前所未有的壓力。
面對人工智能帶來的新型挑戰,法治的回應不應固守禁止思維,而應致力于構建敏捷而前瞻的規則體系。法律并非技術的對立面,而是為其有序發展鋪設制度軌道。在立法層面,可采取“多層次、小切口”的響應策略,既以《網絡安全法》等基礎法律確立原則框架,也通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數據訓練、算法透明與應用場景予以精準規范,為技術迭代預留彈性空間。在司法層面,法院通過審理典型首例案件,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對AI惡搞圖片案的判決,逐步為類案提供裁判指引,以個案推動法律邊界的明晰。
更為關鍵的是,構建人工智能與法治的良性互動關系,需要邁向“協同治理”的新范式。這意味著不應僅依賴政府的單向監管,而需建立起涵蓋政府、企業、行業組織、用戶乃至國際社會的多元共治體系。企業應當踐行“科技向善”的倫理責任,將法律要求融入AI研發全流程,主動開展合規評估與風險披露;行業組織需要加快制定技術標準與自律公約,形成有效的行業內部約束機制;社會公眾也應提升數字素養與權利意識,積極參與對技術應用的監督。這種共建、共治、共享的治理格局,正是實現人工智能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。
人工智能與法治并非零和博弈。我們應以法治為韁繩,引導技術向善,構建既能管控風險又能激發創新的治理環境,確保AI朝著造福人類的方向發展。
一審:孫紅春
二審:范哲宣
三審:楊建波
來源:沅江新聞網
作者:唐娟
編輯:張政明